社會保障

香港的經濟發展模式,令許多人以為貧窮只是一種個人問題──只要他們肯努力,自然就有美好舒適的生活。難道,貧窮的人就沒有人權嗎?社會不應對他們提供保障嗎?不應對他們的「懶惰」負責嗎?其實很多時候,只要我們深入探討一些問題,就會發現貧窮並非個人問題,更非因懶惰造成,而是社會結構性的不平等的結果。

對於一些社會保障措施,政府既缺乏承擔,亦喜歡以不信任的態度,將問題推卸在個人身上。例如,強積金的實施,對於低收入的工人來說並沒有得到足夠的保障,而供款全然由僱主及員工承擔,亦顯示政府不願對退休保障作出任何承諾;老人保障方面,政府既沒有完善的老人退休保障計劃,甚至考慮對有些老人賴以為生的「生果金」實施資產審查制度,漠視老人所面對的問題;而面對失業或就業不足的問題,政府不但鮮有真正的解決辦法,且更經常抹黑領取綜援人士,認為他們只是不欲工作,但另一方面,綜援的入息豁免額太低而重新申領需時,卻間接成為人們重新工作的阻礙。

人人都有權享有一種舒適及有尊嚴的生活,社會保障容讓市民避免因為社會經濟模式轉變或因全球經濟一體化等結構性問題而陷入貧困中,故政府應更有承擔,提供較為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

 

適足住屋權

    根據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在1991年通過有關「適足住屋權」(Right to Adequate housing)的決議,住房權利並不狹義地限於「頭上有一遮瓦」的住房或把住房完全視為商品,而是每個人及家庭均應有權在可承擔能力下獲得一處安全、和平及有尊嚴的居所,而不受其年齡、經濟地位、階級或其他因素影響。

然而,香港的住屋問題一直困擾著不少低下階層人士。很多人歸咎於香港地少人多,以及加上地產業的蓬勃發展,但是,政府從來都未曾嘗試以保障市民「適足住屋權」的前提去制訂房屋政策。

正因香港置業風氣旺盛,政府更應設法保障一些低收入人士有適當的住屋。可惜,政府自八十年代開始便逐步將公營房屋私營化;九七年剛上任的董特首曾承諾興建八萬五的公共房屋,不料今年又突然讓這個市民僅餘的希望幻滅。

    除了公屋政策,不少香港市民現在仍棲身在不適當的住房,如籠屋、天台屋、臨屋、寮屋、私人舊板間房等,甚至露宿街頭,政府卻只懂推行不完善的法例及「補鑊式」的政策,卻並沒有真正從保障市民適足住屋權的角度出發。

例如,政府因為綜援檢討而削去租樓按金的津貼,令一些露宿者縱能勉強付起租金,亦因沒有按金而不能租住樓宇。此外,政府清拆寮屋和屋宇僭建物的計劃,亦缺乏有效的配套安置措施。對於林立舊區天台的僭建物,政府只以樓宇威脅安全及僭建物視之,不願作出住戶登記及配套的安置;而清拆寮屋及臨屋的安置方面,「中轉屋」的設立其實只是擠迫、不合標準的住屋延續,當中甚為複雜的輪候公屋的審查和限制,更令人擔心會因此減少市民入住公屋的機會,變相強迫市民買樓。

資料來源:《熱窩》

  

兒童權利

香港於1994年引入《兒童權利公約》,可惜六年來社會都鮮有關於「兒童權利」的討論,更遑論推廣與實踐公約的精神。每提到「兒童權利」,我們或只聯想起保護兒童或教育議題。當然,我們認同兒童得到合理照顧和保護的重要性,尤其是兒童遭受性侵犯或疏忽照顧的個案不斷上升,都提醒我們必須正視他們的需要。

然而,「兒童權利」的精神更著重在制訂不同政策時,適切並體恤兒童的需要,同時在提供與兒童有關的服務前,聆聽他們的聲音。我們的教育改革有否廣納學童的聲音?我們又該如何停止拔苗助長的教育方式?

每個生命都是一個獨立的個體,無論他們有多年輕,同樣需要大家的尊重,才能茁壯成長。

環境保護

持續發展的概念,是強調改善生活質素的同時,亦應關注資源分配和自然生態平衡,為未來世代保護地球資源。

近年,市民的環保意識明顯地提高,但政府政策往往基於經濟利益的考慮而犧牲自然生態。興建迪士尼公園,破壞竹篙灣的自然環境;受工程影響的稀有生物,便是政府保育環境不力的活生生例子。策略性排污計劃耗資一百七十五億元,但因排污仍超標疑遭腰斬、九鐵貫穿塱原濕地的爭論等,都充分顯示當局政策失當,對環境保育缺乏決心和誠意。

食水、陸地、空氣污染等,直接危害市民健康及經濟發展。為了捍衛市民享有健康生活的權利,政府除了要多投放資源外,宣傳及深化教育的工作更不可少。